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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品的归类基础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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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包括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协调制度》将化工产品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分成两部分/p>

第一部分:第二十八章至第二十九章,主要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

化学元素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八章

有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第二部分:第三十章至第三十八章。主要为按用途分类的化工品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药品················第三十章

肥料················第三十一章

着色料···············第三十二章

香料、化妆品············第三十三章

洗涤用品··············第三十四章

蛋白类产品·············第三十五章

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六章

摄影用品··············第三十七章

其他················第三十八章

二、本类商品归类方法

(一)本类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在归类时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种化工品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则应归入第二十八或二十九章;如果不符合这一点,而是由几种不同化学成分混合配制而成,则主要按其用途归类,归入第三十章至第三十八章,如果按其用途找不到相符的品目条文或有关的章注、类注的规定,则归入化工产品的“未列名”品目。当然,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硫代硫酸钠”可用于摄影中起定影作用,但如果仅是硫代硫酸钠一种成分,则应归入子目.。只有当硫代硫酸钠中再配上其他成分制成定影剂,才能按其用途归入子目.。再如“氯化钾”不归入品目,因第二十八章章注三(三)另有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一种化工品是否符合“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呢?

1.单独的化学元素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指由一种分子组成的物质。其中,化学元素由一种元素组成,如硫磺(由硫一种元素组成)、氧气(由氧一种元素组成);化合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元素组成,如二氧化硫(由氧和硫两种元素组成的无机化合物)、甲醇(由碳、氢、氧三种元素组成的有机化合物),各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例如,二氧化硫中氧和硫的比例是2:1),并且其分子具有确定的结构。

2.根据第二十八章章注一和第二十九章章注一有关条款的规定,含有杂质或溶于水的单独化学元素和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仍归入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

那么,什么才能被认为是“杂质”呢?

“杂质”,仅指那些在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存在于单项化学化合物中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而产生的,例如:未转化的原料,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副产品。

但是,如果这些物质是为了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故意在产品中残留下来的,便不得视作允许存在的杂质。例如,为使乙酸甲酯更适合于作溶剂之用而故意留有甲醇,这种产品即不归入第二十九章(应归入品目)。还有,如果为了使产品改变一般用途,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故意加入了某些物质,所加入的物质不得视为可允许含有的杂质。

另外,这些元素和化合物如果溶于水以外的溶剂,就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例如,溶于苯、氨的酒精溶液,溶于氢氧化铝的胶态溶液的氯氧化碳,应归入品目。

3.上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如果为了安全、保存或运输的需要溶于水以外的济剂或加入了稳定剂,以及为了识别和安全需要加入了抗尘剂或着色剂,只要不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则仍应归入本章。例如,加入硼酸稳定的过氧化氢仍归入品目;但与催化剂混合的过氧化钠(为了产生过氧化氢用)不归入第二十八章.而应归入品目。

4.根据第二十九章章注一(二)的规定,第二十九章还包括同一有机化合物的异构体混合物,但无环碳氢异构体(立体异构体除外)的混合物除外。例如,由于邻硝基甲苯与对硝基甲苯属于异构体,则邻硝基甲苯与对硝基甲苯的混合物仍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二)“优先”归类原则

根据本类类注一的规定,涉及品目、和、、的化工品应优先类。具体为/p>

1.凡符合品目、的商品,在整个《协调制度》范围内优先归类,即除了放性矿砂归入第五类外,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能归入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

放射性氯化钠

氯化钠在品目中有列名,但放射性氯化钠同时符合品目的规定.故根据第六类类注一(一)的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

放射性甘油

甘油的化学名称是丙三醇,故可归入品目“无环醇”,但放射性甘油也符合品目的规定,故根据第六类类注一(一)的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不沦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一律归入品目而不归入其他品目。例如,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而不归入品目。

2.凡符合品目,,的商品,在第六类范围内优先归类,即除了品目、外,只要符合品目(胶态贵金属、贵金属汞齐、贵金属的无机或有机合物)、(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的商品,应归入这三个品目中,而不归入第六类的共他品目。

硝酸银,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像用

该产品符合品目“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但也符合品目“贵金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故根据第六类类注一(二)的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

硫化汞

尽管硫化汞可看成是品目的硫化物,但由于同时又属于汞的无机化合物.故根据第六类类注一(二)的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

(三)零售包装的化工品的归类

根据本类类注二的规定,如果一种化工品在形式上比较特殊,即制成一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并同时符合品目、、、、、、、、、、、的规定,则应优先归入上述品目。

零售包装的碱性染料

该产品不能按子目.碱性染料的列名归类,因其处于一种特殊的形式——零售包装且符合品目的规定,因此应归入子目.。

零售包装的作胶用的糊精

尽管糊精在品目有列名,但由于已经制成零售包装,根据第六类类注二的规定,应“优先”归入品目。

(四)配套的化工品的归类

根据本类类注三的规定,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以一起使用的;

2.一起报验的;

3.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一种胶水由三种组分配套组成(并不包装在一起),其中甲组分是丙烯酸聚氨酚树脂,乙组分是安息香乙醚,丙组分是活性稀释剂,进口报验时,甲、乙、丙组分有一定比例,进口后使用时按该比例配合后使用

该产品尽管甲、乙、丙三种组分分开包装,但由于将合上述三个条件,

则应按照甲、乙、丙组分混合后构成的货品—胶水,将它们一并归入品目。

选自《进出口商品归类》宗慧民主编

商品归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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